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500032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1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1條文,實施日 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 05426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證櫃交字第10500093851號公告發布,自105年8月15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1. 一、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受託買賣之證券經紀商或與證券自營商以議價方式買賣。
    2. 二、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為下列議價方式買賣:
      1. (一)與受託買賣證券經紀商議價,其每筆交易數量十萬股以上或交易金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1.同一交易日執行一買一賣之中介交易者,且交易對象非該興櫃股票發行公司之內部人。
        2. 2.其他經本中心核准之情事。
      2. (二)與證券經紀商錯帳專戶議價交易。
      3. (三)與其他推薦證券商議價,應依本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內部作業辦法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於其內部作業辦法載明交易事由及核決程序。
      4. (四)與證券自營商議價,其每筆交易數量三萬股以上。
  2. 前項第二款之成交價格與推薦證券商當時報價之差距,不得逾報價之百分之十。但推薦證券商於同一交易日執行一買一賣之中介交易者,其成交價格應介於成交當時推薦證券商報買與報賣價格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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