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000334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0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564931號函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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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還。但股票因在本中心上櫃或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而終止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