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111 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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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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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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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另銀行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一併揭露合併財務比率分析。(附表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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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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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獲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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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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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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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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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流動準備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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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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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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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營運規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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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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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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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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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銀行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行財務狀況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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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