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111 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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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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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股東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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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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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治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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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資情形:股份及股利、金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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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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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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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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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別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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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