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出具上櫃公司合併或收購案意見函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6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5 020170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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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上櫃監理部承辦人員對申請出具上櫃公司合併意見函之案件,應填製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審查表(附件二)後,作成該合併案是否符合業務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明確意見,並經本中心審查核可後,函覆申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