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營業紛爭調處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5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3005017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443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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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會會務人員對於投資人及本公會會員申訴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以電話申訴者:- 
                                    1.依被申訴會員之服務管區承辦人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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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公會承辦人員應先瞭解爭議之癥結,並適時提供諮詢意見,如有進行調處程序之必要時,得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將「投資人或本公會會員申訴資料表」(如附件一)提供申訴人,請其填妥並檢附相關證物影本寄回本公會;或攜帶證物影本至本公會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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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親至本公會申訴者:- 
                                    1.依被申訴會員之服務管區承辦人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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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公會承辦人員應先瞭解爭議之癥結,並適時提供諮詢意見,如有進行調處程序之必要時,得請申訴人填寫「投資人或本公會會員申訴資料表」,並留下相關證物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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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書面申訴者:投資人或本公會會員直接以書面資料寄至本會申訴時,由本公會收文後,交被申訴會員之服務管區承辦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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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會承辦人員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將相關資料建檔至「受理營業紛爭調處案件」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