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營業紛爭調處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3005017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4433號函)

所有條文

  1. 營業紛爭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會不予受理:
    1. 一、非屬主管機關所准許經營或兼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境外基金業務所生之爭議。
    2. 二、投資人或本公會會員之申訴顯無理由或目的不正者。
    3. 三、爭議事件業經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者,或涉及刑事或屬於行政監督事項者。
    4. 四、爭議事件業經本公會紛爭調處程序,顯然無法達成和解之共識者。
    5. 五、投資人或本公會會員所提供之證據資料不全或不確實者。
    6. 六、匿名或以假名提出者。
    7. 七、已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或申請評議者。
    8. 八、其他情形本公會認為不宜處理者(例如本身自為重大違法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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