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0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9)證櫃上字 第 399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並自公 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89年10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 臺財證() 1字第8105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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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發行人應於接到前條契約核准之通知後,於該有價證券開始櫃檯買賣前三日,向本中心辦理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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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洽定櫃檯買賣開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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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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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送公開說明書、股權分散表、經簽證之有價證券樣張、辦理有價證券事務之印鑑卡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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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中心同意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其開始買賣期日應訂於自發行人接到本中心通知前條契約核准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開始買賣者,該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上櫃契約失其效力,但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中心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