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0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9)證櫃上字 第 399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並自公 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89年10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 臺財證() 1字第81056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者,得提出已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除證券商之股票外,並應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由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
  2. 公開發行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承銷者,除證券商之股票外,應提出一定股份由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
  3. 前二項比率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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