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 6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文 ;並刪除第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應符合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應經同業公會審定並登錄之,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擔任職務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辦理登錄外,非經登錄,不得執行職務。人員有異動者,信託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2. 信託業對不符合本準則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報請同業公會予以撤銷。
  3.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因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受撤銷登錄者,同業公會自撤銷登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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