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 6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文 ;並刪除第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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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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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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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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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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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前項訓練者,不得充任管理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管理人員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