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傳輸(播)即時股價指數資訊暨延遲交易資訊補充規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070005278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107年4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07030698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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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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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時股價指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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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授權使用本項資訊者,應先行支付本公司本公司每半年新台幣陸萬元整之授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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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申請使用即時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不含證券商、期貨商)直接提供予資訊用戶自行使用,免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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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遲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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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授權使用本項資訊者,應先行支付本公司每半年新台壹拾捌萬元幣整之授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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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申請使用即時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不含證券商、期貨商)直接提供予資訊用戶自行使用,免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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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單獨傳輸延遲之「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資訊,應先行支付本公司每年新台幣參萬元整之授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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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得視市場後續發展狀況及用戶使用普及率,邀集業者議定後調整前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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