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5 00020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95年1月2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 1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50102835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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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證券商總公司、分支機構終止營業(含受撤銷營業許可)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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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總公司終止營業(含受撤銷營業許可)應辦事項:
(一)公告有關終止營業相關事宜,並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其集中保管
證券,匯撥至他證券商。
(二)將原主管機關發給之許可證照(有分公司者,應包含分公司許可
證照)繳回主管機關。
(三)將「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電腦連線契約」、
「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之正、副本繳回本中心註銷。
(四)證券商就其業已繳交之給付結算基金,應俟其了結在櫃檯買賣市
場所為之交易,並將一切帳目結清以後,向本中心申請發還。
(五)證券商有保管留存帳冊憑證之義務,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第十一條暨「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
定辦理,其保存人得由清算人指定,或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
定專人保管之。
二、證券商分支機構終止營業(含受撤銷營業許可)應即公告有關終止營
業相關事宜,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其集中保管證券,匯撥至總公司、
其他分支機構或他證券商並比照前項(二)、(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