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3年9月3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2號函修正發 布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8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 字第 0930138628號函核准)

所有條文

  1. 前條擔保品之處分,證券商接到本公司之書面或電話委託後,應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開市時起,以限價委託方式向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透過櫃檯中心等價成交系統申報,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應繼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2. 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各證券商開設「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違約處理專戶」處理之。
  3. 前條之處分,及於用為抵繳之無記名政府債券而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透過櫃檯中心等價成交系統無法成交時,本公司得與委託人協議作價買受以替代處分,不足清償欠款者,均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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