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3年9月3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2號函修正發 布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8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 字第 0930138628號函核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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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申請融資融券,應先洽由代理證券商之介紹,與本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後,始得委託該代理證券商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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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每人以一戶為限,其於同一代理證券商處,亦僅能選定一家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一個信用帳戶買賣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