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3年9月3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2號函修正發 布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8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 字第 0930138628號函核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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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融資融券之限額與期限,以及融資比率與融券保證金成數,均依證期會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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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向委託人收取之融資利息與融券手續費,及應支付予委託人之融券賣出價款與融券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費率均由本公司訂定,並報請證期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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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率如經調整時,本公司已融資融券尚未結清部分,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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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之利息,按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迄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