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7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證買賣中心 (91)證櫃上字 第2674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8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6月2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 00364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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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中心得按其情節,除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併得對其有價證券之買賣採預收款券交易,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停止其買賣;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處以五萬元之違約金。並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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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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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就上月份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者,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於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公告之,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