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7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證買賣中心 (91)證櫃上字 第2674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8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6月2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 00364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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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應於發現或接到本中心通知後,應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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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由本中心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管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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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櫃公司首次應輸入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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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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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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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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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季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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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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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一月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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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一次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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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櫃前五年內部人股權異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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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遇有前項第一款變動之情事時,應於兩日內更新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