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教字第10400042 0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至第8條、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4年7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20579號函 備查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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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從業人員廣告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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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同意其從業人員於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使用之廣告,僅限轉貼會員總公司向本公會申請獲同意生效且尚處有效期限之廣告案件,從業人員不得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與證券業務有關之廣告宣傳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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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使用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進行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行為,本公會會員應負監督管理之責。從業人員所刊登之廣告失效前或離職前,曾以該會員名義於其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刊登業務廣告資料(含廣告文宣及影音等資料),會員應要求所屬從業人員移除前述業務廣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