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教字第10400042 0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至第8條、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4年7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20579號函 備查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8條 (廣告資料之申報)
  1. 本公會會員對不特定多數人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依下列程序將其廣告樣式、主題標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1. 一、事前申報:
      1. (一)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促銷廣告、贈獎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2. (二)前述價格促銷廣告於申報時應出具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及金管會104年4月10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09045號函規定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3. (三)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申報案件。
    2. 二、免申報:
      1. (一)單純登載關於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結構、主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及提昇其形象等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2. (二)與其他會員公司購併或承銷上市櫃公司掛牌賀稿等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3. (三)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且期間未逾原申報生效或事實發生日期起算一年之案件。
      4. (四)證券承銷商依規定陳列或寄交得標、中籤或獲配售人之公開說明書或公告。
    3. 三、事後申報:非屬前揭事前申報或免申報之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個營業日內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及內容將前述資料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2. 事前申報案件,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事前申報及事後備查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皆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3. 第一前項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其內容、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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