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4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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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將有關申購、配售、繳款及特定人等明細資料及配售決定過程之資料以電子媒體至少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