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4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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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以左列之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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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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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國法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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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得投資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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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院開發基金、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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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政府核准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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