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股務單位作業缺失追蹤考核及輔導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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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單位未依規定將改善情形函報本公司或查核缺失經輔導後仍未改善者,本公司應將輔導考核結果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並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股務單位作業缺失追蹤考核及輔導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5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