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43643號令 修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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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或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訊息,為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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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內部人員交易成交後,查核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或與期貨交易輔助人或期貨交易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其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