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稅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8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473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條 (代徵期貨交易稅及其程序)
  1.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前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2. 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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