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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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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計算原則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融資過戶股數之計算,以下列公式為基礎,按融資人融資餘額占該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各融資人得過戶之股數至整股為止,計算後有餘股,再按小數部分依其大小順序分配,小數部分相同者,由該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自行以抽籤方式分配之,各融資人可過戶之股數上限為其融資餘額股數。(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融券餘額-(出借券餘額-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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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有轉融資餘額或轉融通證券餘額時,證券金融事業及轉融資、轉融通證券之證券商融資人可過戶股數之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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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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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融通證券之證券商之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註:轉融通證券之證券商由自有帳戶、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撥入融資融券專戶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作為券源之證券餘額,加計融資餘額與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和超過融券餘額、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借券餘額、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之出借餘額、於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出借證券及參與標借及議借之出借餘額者,應償還轉融通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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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融資之證券商俟接獲證券金融事業通知其「轉融資可過戶數」之後,以「融資餘額」加「自有券餘額」加「借入券餘額」減「融券餘額」減「出借券餘額」加「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減「轉融資餘額」加「轉融資可過戶數」為基礎,按融資人融資餘額占證券商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各融資人得過戶之股數(計算方式適用基本計算原則,以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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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金融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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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大於「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且「轉融資餘額」大於「轉融通證券餘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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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金融事業之融資人可過戶數同基本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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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融資之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由證券金融事業以「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差額為基礎,按各證券商轉融資餘額占證券金融事業轉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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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大於「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且「轉融資餘額」小於「轉融通證券餘額」,且「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為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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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以「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值為基礎,按融資人融資餘額占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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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融資之證券商其「轉融資可過戶數」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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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小於「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轉融資餘額」大於「轉融通證券餘額」,且「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為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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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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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金融事業以「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值為基礎,按證券商轉融資餘額占證券金融事業轉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各轉融資之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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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為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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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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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融資之證券商其「轉融資可過戶數」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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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或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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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計算出轉融資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後,應即通知轉融資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