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1000036 51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8款);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 1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00056346號函)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及其委任證券商辦理履約應注意事項:
    1. 一、持有人應於買入認購(售)權證日後第二營業日,且經確認該認購(售)權證已轉入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後,始能請求履約。
    2. 二、有關認購(售)權證履約相關事宜,本公司已委由集保公司辦理,集保公司接受證券商輸入申請履約截止時間為下午二時三十分。
    3. 三、持有人應先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委託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憑其委託代辦認購(售)權證履約相關事宜。
    4. 四、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者,持有人應於請求履約當時指定履約給付方式。
    5. 五、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可分為以下三種:
      1. (一)證券給付。
      2. (二)現金結算。
      3. (三)證券給付,惟發行人(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
  2.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以現金結算者,其現金結算額應以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之行使日當日收盤價格或收盤指數計算;行使日為權證到期日者,其現金結算額則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計算,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應以權證到期日下午六時前標的證券最近一次收盤價格依臺灣銀行當日外匯即期匯率收盤價之中價換算為新台幣之金額或標的指數最近一次收盤指數計算。
  3.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除現金結算外,權證到期具履約價值時,如持有人未及時申請履約,發行人得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自動現金結算,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應一併列入計算。
  4. 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以下三者之一,證券商需向持有人預收履約所需支付款券。
    1. (一)「證券給付」之認購(售)權證。
    2. (二)「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
    3. (三)「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售權證,且持有人已指定採「證券給付」。但履約給付方式為「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即前開第二項),如發行人選擇以「現金結算」,或該持有人分配以「現金結算」,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一營業日退還預收之款項。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遇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辦理給付。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遇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辦理給付;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4. 六、證券商對不同持有人及不同權證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辦理收付作業,即證券商收取持有人預繳之款項後,應存入往來銀行權證履約款項代收付專戶(非交割專戶),俟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二營業日與本公司完成款券收付後,始撥付持有人應收之款項。證券商與本公司間有關持有人履約款項,以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金額辦理收付,但證券商同時為發行人之委任證券商者,其代發行人與本公司辦理收付之款項,與其持有人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與本公司辦理收付,不得相抵。持有人與證券商間,以及證券商與本公司間有關權證履約之款項,均不得與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代價互抵。
    5. 七、認購(售)權證持有人之委任證券商應於請求履約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查詢列印當日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總數量之彙總表,辦理結帳,並於次一營業日將該彙總表簽蓋原留印鑑送交集保公司。
    6. 八、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屆期,本公司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如下:
      1. (一)認購權證非指數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結算價格-履約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 (二)認售權證
  5. 非指數型權證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履約價格-結算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6.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指數-結算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履約指數-結算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7. 證券交易稅率之計算應按證券交易稅條例所定之稅率課徵之。
  8. 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 (一)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 (二)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價值時,將予以沖正。
    3. 九、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或本公司代辦自動履約,均透過「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商」辦理,如持有人之認購(售)權證帳載餘額記載於「非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集保公司參加人」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時,應將認購(售)權證匯撥至「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商」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方能請求履約,至自動履約部分雖未辦理上開匯撥,本公司仍代辦履約。
    4. 十、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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