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10103000 86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條文;原第 5條至 第 7條遞移為第7條、第10條、第11條;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0 年12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60145號 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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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即提請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後,通知全體證券商於指定期限內增繳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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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同一月份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總家數,逾全體證券商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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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每月日平均風險值達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二倍之總家數,逾全體證券商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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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生證券商違反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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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研判有重大影響市場交割秩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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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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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並應報奉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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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整體及個別證券商應增繳之金額,其計算方式、提撥規模,依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增繳之。經本公司通知未繳交或繳交不足之證券商,應暫停其在本公司市場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