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10103000 86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條文;原第 5條至 第 7條遞移為第7條、第10條、第11條;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0 年12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60145號 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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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未依第四條及第六條通知繳交本基金或繳交不足者,本公司即逕依本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調整其每日得申報之買賣金額,調整後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其已繳存本基金金額之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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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每日申報之買賣金額後繳交本基金者,本公司得恢復其調整前得申報之買賣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