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10103000 86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條文;原第 5條至 第 7條遞移為第7條、第10條、第11條;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0 年12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60145號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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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依前條補繳本基金差額者,或本公司依前條應退還證券商本基金差額者,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繳交或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