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10103000 86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條文;原第 5條至 第 7條遞移為第7條、第10條、第11條;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0 年12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60145號 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應每月計算證券商前一月日平均風險值(以下簡稱計算值),並依下列規定通知證券商補繳或退還基金:
    1. 一、計算值之百分之八十如大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證券商應補繳其差額。
    2. 二、計算值之百分之八十如小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本公司應退還其差額,證券商退還差額後之基金金額不得小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
  2. 前項所稱之基本數,為本公司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條計算之證券商應提撥本基金金額。所稱日平均風險值,為本公司依風險值計算模型計算後之日平均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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