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700540601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之1條文,並自108年3月18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3409251號 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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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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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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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風險預告書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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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