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201000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 20條、第24條、第27條、第30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 (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329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初次申請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案於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相關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