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201000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 20條、第24條、第27條、第30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 (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329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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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請發行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應檢具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申請書、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二上櫃申請書、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或外國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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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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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申請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應採無實體發行。但其註冊地國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