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 0990100861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股票第一上櫃公司,再發行屬募集資金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其向本中心申請(報)櫃檯買賣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者,公司應檢具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請書(一)(附表八)及有關書件送達本中心,本中心於檢視其所附書件齊全後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嗣後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完成後,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公司應於新股櫃檯買賣十個營業日前,檢具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一)(附表九)及其相關書件送達本中心,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發行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亦得檢具申請書(附表十、十一)向本中心申請為櫃檯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櫃檯買賣。
    2. 二、非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者,公司應檢具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請書(二)(附表十二)及其相關書件送達本中心,且經本中心審查符合下列情事後始同意其新股櫃檯買賣,並通知其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1. (一)符合註冊地國增資法令規定。
      2. (二)發行之條件、價格、對象等無重大損及股東權益之虞。
      3. (三)無其他重大異常情事。
  2. 前項之申請(報)書件,經本中心檢視齊全並符合相關規定後,公告其櫃檯買賣事宜予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周知;併作為原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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