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二上櫃,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本中心得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
-
一、櫃檯買賣股數:一千萬股以上或其申請總市值折合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
二、外國發行人依據所屬國法律發行之記名股票,於申請第二上櫃之股票掛牌前,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外國證券市場之一交易者。
-
三、股東權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股東權益折合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
-
四、獲利能力:最近一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並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
(一)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或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二以上;或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二以上且最近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
(二)稅前純益最近二會計年度均達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者。
-
五、發行人之股票於櫃檯買賣時,除發行人之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
-
前項櫃檯買賣股票應以已在其他外國證券市場交易之同種類者為限。其權利義務並應完全相同,且不得限制股票持有人於國外證券市場出售。
-
第一項第三、四款之財務資料,依該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法令所編製之合併報表或合併財務資料,暨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所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影響所表示之意見,作為審查之依據。
-
外國發行人取得經經濟部工業局或本中心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且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具有市場性之評估意見者,得不受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