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條第2項、第124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106條 (禁止行為)
  1. 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
    1.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
    2.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
    3.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4.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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