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條第2項、第124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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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1條 (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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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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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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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