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條第2項、第124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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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 (槓桿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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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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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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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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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