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條第2項、第124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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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章程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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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應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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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之資格與股份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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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者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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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算部門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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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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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設有限制者,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