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條第2項、第124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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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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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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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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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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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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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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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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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