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條第2項、第124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30條 (違法之處理)
  1. 主管機關發現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得通知該期貨交易所令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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