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條第2項、第124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24條 (會員出資)
  1.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最低出資額,由主管機關依會員種類分別定之。
  2. 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及前條應繳之款項外,各會員對於期貨交易所之責任,以其出資額之十倍為限。
  3. 第一項會員之出資,以現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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