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條第2項、第124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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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章程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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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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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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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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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事務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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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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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員種類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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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員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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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員入會及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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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員出資及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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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員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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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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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結算、交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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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違約金之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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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會員交易經手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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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會員經費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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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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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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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章程修改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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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告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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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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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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