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條第2項、第124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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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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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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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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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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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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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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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商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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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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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緊急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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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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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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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