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00號令修正公布第119條、第125條;並增訂第9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08條 (不得對作)
  1. 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
  2. 前項所稱對作,指下列之行為:
    1. 一、場外沖銷。
    2. 二、交叉交易。
    3. 三、擅為交易相對人。
    4. 四、配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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