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00號令修正公布第119條、第125條;並增訂第9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第16條
(影響交易秩序採取措施)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者,並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二、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三、限制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四、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之必要措施。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授權子法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