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9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9月25日財政部(八九)臺財證(法)字第8033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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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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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年未曾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命令其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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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未曾受證期會為停業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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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未曾受證期會為撤銷或廢止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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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依其業務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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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務結構符合證券或期貨管理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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