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4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8 000794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 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 年4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80016468號函)

所有條文

  1. 債券部分:
    1.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應否停止交易,依下列原則處理:
      1. (一)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全日停止交易,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
      2. (二)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全日停止交易,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
      3. (三)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中心當日比對系統停止辦理比對確認作業,當日電腦議價系統及應輸入比對系統之成交資料併計入次一營業日之交易紀錄,而全體證券商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本中心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應否停止交易準用本處理措施壹、一之相關規定辦理。
    2. 二、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及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全日未停止交易時:
      1. (一)債券等殖成交系統部分:
        1. 1.天然災害侵襲時,在受災區外之證券商正常營業,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正常辦理,但總公司在受災區者,順延辦理之。
        2. 2.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當地所有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付結算之款券除總公司不在受災區者應正常辦理外,餘均順延辦理。本中心並依下列原則處理之,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 (1)債券款項部分:由當日營業且有應收款項之全體證券商,依其應收款項所佔比率暫代分攤,俟天然災害過後歸還。
          2. (2)債券部分:由當日營業且有應收債券之全體證券商,依其應收債券所佔比率暫代分攤,俟天然災害過後撥付。惟分配面額低於一交易單位時,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分攤方式。
        3. 3.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付結算之款券除總公司不在受災區者應正常辦理外,餘均順延辦理,本中心並依貳、二、(一)、2 之規定處理。
      2. (二)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部分天然災害侵襲時,本中心得比照壹、二之相關規定辦理。惟債券部分,如遇證券商因天然災害侵襲導致存券不足時之處理原則,本中心另訂如下,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證券商待交割帳戶存券不足部分,由本中心製發「櫃檯買賣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買方證券商,並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戶作為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收結算代價,該項擔保不適用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
    3. 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部分:
      1.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之買賣斷交易是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準用本處理措施貳、一之規定。若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全日未停止交易,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
      2. (二)天然災害侵襲時,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之附條件交易是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由證券自營商自行決定。
      3. (三)若證券自營商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停止交易無法於成交當日回報成交資訊時,應於天然災害過後即向本中心回報。
    4. 四、天然災害侵襲時,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是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準用本處理措施有關股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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