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3106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發布日實施(中華民國102年1 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93861號函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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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櫃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除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本中心就該重大事件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填製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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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理程序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但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按下列選案指標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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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股本應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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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二款第四目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之百分之十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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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有關股本百分之十之計算應以淨值之百分之五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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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公司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席次不足者,或該公司已無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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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公司已無於我國境內居住或登記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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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執行例外管理得要求第一上櫃公司、簽證會計師、主辦推薦證券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第一上櫃公司將說明事項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或要求第一上櫃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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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第一上櫃公司委託經本中心指定之律師、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本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提交本中心,且相關費用由該第一上櫃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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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對第一上櫃公司發生重大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六。